Joint tenancy 中文是聯合共有 和分別共有差在繼承
更新 2026-09-24閱讀約 15 分鐘

Joint tenancy 中文叫聯合共有,指兩人以上持有相等份額;一位共有人過世時,他的份額直接歸還在世的共有人,不走 probate,也不能用遺囑留給別人。Tenancy in common(分別共有)剛好相反,份額可以不相等,過世時照遺囑或法定繼承交給繼承人。在加州,契據沒寫明持有方式時,非夫妻的共有人推定為 tenancy in common。
Key points・先看重點
- Joint tenancy 叫聯合共有,一人過世,份額直接歸在世共有人。
- Tenancy in common 份額可以不相等,過世時交給繼承人。
- 契據沒寫明時,非夫妻的共有人推定為 tenancy in common。
- 一位 joint tenant 賣掉份額,只有那一份變成分別共有。
加州四種常見產權持有方式 一表比較
產權持有方式英文叫 vesting,就是契據(deed)上寫的「誰、用什麼方式持有」。過戶時產權公司或 escrow 會問買方要怎麼寫,流程見 Escrow 是什麼。多人共有時,最常見的是下面四種。
| 持有方式 | 誰可以用 | 份額 | 一位過世時 | 能不能寫進遺囑 |
|---|---|---|---|---|
| Joint tenancy 聯合共有 | 任何自然人,不限夫妻 | 必須相等 | 直接歸在世的共有人 | 不能 |
| Tenancy in common 分別共有 | 任何人 | 可以不相等 | 交給他的繼承人 | 可以 |
| Community property 夫妻共同財產 | 夫妻或登記伴侶 | 各一半 | 他那一半照遺囑,沒有遺囑歸配偶 | 可以(自己那一半) |
| Community property with right of survivorship 附生存者取得權的共同財產 | 夫妻或登記伴侶 | 各一半 | 直接歸在世配偶 | 不能 |
考試大綱把 Types of Ownership 放在 Property Ownership and Land Use Controls(約占 salesperson 考試 15%),Types of Vesting 另列在 Transfer of Property(約 8%)(DRE Salesperson Examination Content)。各科比重見加州房地產考試 150 題的科目比重。
Joint tenancy 中文叫聯合共有 份額相等並寫明在契據
Civil Code §683 的定義:兩人以上以相等份額、用同一份遺囑或移轉文件取得,而且文件明確聲明是 joint tenancy。同一條也允許單獨所有人直接把產權轉給「自己和其他人」成立 joint tenancy,不必先轉給第三人再轉回來。
考試用 four unities(四個一致)記它的要件:Time(同時取得)、Title(同一份文件)、Interest(份額相等)、Possession(都有權占有整個不動產),簡稱 T-T-I-P。第四個是 possession,不是出資或價格;出資不同的共有人,通常不適合用 joint tenancy。
最大的特色是 right of survivorship(生存者取得權):共有人過世的那一刻,他的份額就併入其他共有人,不經 probate(法院監督的遺產程序),遺囑也管不到。口訣是 joint tenancy beats a will。
生存者取得權也影響債務。課文整理的一般規則:共有人生前個人欠的無擔保債務(例如信用卡),債權人在他過世後通常追不到這間房子;在世共有人取得的產權不受影響。所以貸款機構看到產權是 joint tenancy,會要求全部共有人一起簽貸款文件。父母想把子女加進產權、兄弟姊妹合買時,常把 joint tenancy 當成省 probate 的方法,但份額一定相等、一人賣掉就切斷那一份,這些後果要先想清楚。
Tenancy in common 分別共有 份額可以不同也可以遺贈
Civil Code §686:多人取得的產權,除非是合夥財產、明確聲明為 joint tenancy,或是以共同財產取得,一律是 interest in common。所以兩位未婚朋友合買房子、契據沒寫持有方式,答案是 tenancy in common(TIC)。
TIC 每位共有人持有一份 undivided interest(不可分割的持分):份額可以是 70%/30%,但每一位都有權使用整間房子,不能說「客廳是我的」。各自可以賣、抵押或留給繼承人,其他共有人不能阻止。共有人談不攏,任何一位都可以向法院提 partition action(分割訴訟),由法院分割或命令出售。
例子:三位朋友在 Sacramento 合買雙併屋,持分 50%、25%、25%,登記為 tenants in common。持有 25% 的那位過世,遺囑把份額留給弟弟,弟弟就成為新的共有人,另外兩位不會多分到。
加州夫妻買房 共同財產與附生存者取得權的差別
Family Code §760:婚姻期間、住在加州時取得的財產,除法律另有規定外,都是 community property(夫妻共同財產),不看登記在誰名下。婚前財產、婚後受贈或繼承的財產,則是個人財產(separate property,Family Code §770)。
課文整理的兩個常考點:共同財產的不動產要出售、設定貸款或出租超過一年,夫妻雙方都要簽名;一般的 community property 沒有生存者取得權,每位配偶可以用遺囑處分自己那一半,沒有遺囑時那一半歸在世配偶。登記的同居伴侶適用同樣規則。
想同時保留共同財產身分和生存者取得權,可以用 community property with right of survivorship。Civil Code §682.1:要在移轉文件上明確寫出這個名稱,2001 年 7 月 1 日以後的文件才適用;一方過世時產權直接歸在世配偶,不必經遺產管理程序;兩人都在世時,任一方可以用切斷 joint tenancy 的同樣程序終止生存者取得權。
Joint tenancy 怎麼終止 賣掉或轉給自己都會切斷
Civil Code §683.2 允許共有人單方切斷(sever):把份額的產權轉給第三人,或簽一份表明要切斷的書面文件,包括把份額轉給自己的契據或書面聲明。
切斷要在過世前於房子所在郡登記,才能對抗其他共有人的生存者取得權。例外是:過世前 3 天內在公證人面前簽署、過世後 7 天內登記的文件,仍然有效。
| 情境 | 結果 |
|---|---|
| 三兄弟 joint tenancy,老大把 1/3 賣給朋友 | 朋友以 TIC 持有 1/3;老二、老三之間的 2/3 仍是 joint tenancy |
| 接著老二過世,遺囑寫全部留給太太 | 他的份額歸老三;最後老三 2/3、朋友 1/3,兩人是 TIC |
| 一位共有人只用自己的份額簽 deed of trust 借錢 | 課文依加州判例:不會切斷 joint tenancy |
表中最後一種情況牽涉 deed of trust(信託契據);它的三方關係與借款人違約時的法拍流程,見Deed of trust 是什麼。
稅務差異只點到為止 選哪一種先問 CPA
持有方式會影響日後賣房的成本基礎(basis)。IRS 的 Publication 551 說明:在共同財產州,一方過世時,只要至少一半的共同財產計入過世者的遺產,整份共同財產(包括在世配偶那一半)的成本基礎通常都以過世時的價值重算;夫妻以 qualified joint interest 共有(例如只有夫妻兩人的 joint tenancy)時,則是一半計入過世者的遺產,只有這一半重算。
考試陷阱 聯合共有與分別共有最常這樣混
考牌時這一塊常以情境題出現:三位共有人、一位賣掉份額、再一位過世,問最後誰持有多少。下面幾個陷阱,考前逐一對過一遍。
- Joint tenant 在遺囑把份額留給子女:子女拿不到,份額已經歸在世的共有人。
- 一位 joint tenant 賣掉份額,選項說整個 joint tenancy 終止:錯,只有賣掉的那一份變成 TIC。
- 兩位未婚朋友合買、契據沒寫:選 tenancy in common,不是 joint tenancy。
- 婚後繼承的房子:是個人財產,不是共同財產。
- Severalty 看成「好幾個人」:錯,sever 是切開,severalty 是單獨持有。
三堂課分別是聯合共有與生存者取得權、單獨持有與分別共有、加州的夫妻共同財產。讀完到分類練習把情境題分到正確的持有方式,或從產權權益單元導讀一次看完。
常見問題
夫妻買房寫哪一種比較好?
沒有一體適用的答案。Joint tenancy、一般 community property、附生存者取得權的 community property,在過世時的處理、能不能寫進遺囑和稅務上都不同。經紀可以說明差別,決定前請諮詢律師或 CPA。
公司或 LLC 可以用 joint tenancy 嗎?
考試的標準答案是公司(corporation)不能當 joint tenant,因為公司不會過世,生存者取得權對它沒有意義。一家公司單獨持有產權,屬於 severalty 單獨持有。
一方賣掉自己的份額會怎樣?
Joint tenancy 的情況下,賣出去的那一份被切斷,買方以 tenancy in common 持有;其他共有人之間仍維持 joint tenancy。Tenancy in common 的情況下,買方直接取代賣方成為共有人,不需要其他人同意。
契據沒寫清楚持有方式,會被當成哪一種?
依 Civil Code §686,非夫妻的多人共有推定為 tenancy in common;joint tenancy 一定要明確聲明。夫妻婚後在加州取得的財產,依 Family Code §760 原則上是共同財產。
What is the difference between joint tenancy and tenancy in common in California?
Joint tenancy 份額必須相等,有生存者取得權,不能寫進遺囑;tenancy in common 份額可以不相等,沒有生存者取得權,過世時交給繼承人。加州契據沒寫明時,非夫妻共有推定為 tenancy in common。
Sources・資料來源
- California Civil Code §683(joint tenancy 定義)
- California Civil Code §683.2(切斷 joint tenancy)
- California Civil Code §686(推定為 interest in common)
- California Civil Code §682.1(附生存者取得權的共同財產)
- California Family Code §760(夫妻共同財產)
- California Family Code §770(個人財產)
- IRS Publication 551, Basis of Assets
- DRE Salesperson Examination Content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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